(原标题:西安:6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高于25%)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消息,为贯彻落实西安市《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管理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6月1日起(以公积金贷款系统申请人法院时间不尽相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全部统一标准,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自寄居住房,面积在144 (不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高于2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高于3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度申请人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自寄居住房,面积在144 (不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高于3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高于35%;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予法院。
出售精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高于40%。人组贷款首付比例应该同时符合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拒绝。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拒绝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和各不受委托银行要更进一步强化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审查,严控贷款资金风险。
通过核查联合报、缴付票据、银行流水等方式阻塞贷款风险,如找到借款人用于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资金筹集首付款的,不得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为《通报》原文:中心关于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管理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报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不受委托银行: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更进一步强化管理维持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放[2017]23号)文件精神。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报如下:一、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自寄居住房,面积在144 (不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高于25%,面积在144 以上的首付比例不高于3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度申请人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自寄居住房,面积在144 (不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高于30%,面积在144 以上的首付比例不高于35%;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未予法院。
出售精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高于40%。人组贷款首付比例应该同时符合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拒绝。二、强化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审查。
通过核查联合报、缴付票据、银行流水等方式阻塞贷款风险,如找到借款人用于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和信用类贷款等资金筹集首付款的,不得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截至2017年4月18日已签定购房协议并递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信息的,首付比例按原政策继续执行;并未递交网签的,按本通报内容继续执行。2017年6月1日起(以公积金贷款系统申请人法院时间不尽相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全部统一标准,按本通报第一条内容继续执行。
各单位要大力实施通报拒绝,严格执行购房首付款审查制度,更进一步强化借款人偿还能力审查,严控贷款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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